服务分类

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检测

公正、规范、准确、高效

      根据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、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(卫生部令80号)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、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、微小气候、水质、采光、照明、噪声、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,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;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、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。

      根据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、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(卫生部令80号)第二十三条 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,应当提交下列资料: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;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,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。



      服务对象: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要求七大类28种场所

检测标准

检测类型

具体指标

评价依据

空气卫生

温度、相对湿度、风速、照度、二氧化碳、一氧化碳、

甲醛、可吸收性颗粒物、空气细菌总数、连续噪音

GB 37488-2019《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》

加测指标

苯、甲苯、二甲苯、氨、室内新风量等

用品用具

细菌总数、大肠菌群、金黄色葡萄球菌

加测指标

PH(棉织品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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